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合同法》的漏洞,法律是针对一段历史时期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它的预见性不够,经常是出现新问题后继续完善,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合同法》也是如此,合同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往往有没有覆盖完全的部分。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其的一大补充,它可以填补部分《合同法》的漏洞。在实际的交易行为中,由于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不周延性,会导致原始签订的合约内容产生在实际进行中产生变数,而对于变数的部分就可以采用城市信用原则进行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漏补缺,填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遗漏部分,《合同法》62.63条仍然不可以解决经济纠纷时,可以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二是判定可以模糊解释的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整体的大方向上的指导原则,它不会对合同双方细分权利和义务,但是合同双方的行为需要遵循此项原则。因此,在合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大方向诚实信用原则给合同双方进行判决,法官在判决时要依据公平、诚实的观念,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判断。在买卖中,交易双方经常因为利益产生冲突,诚实守信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双方冲突,将冲突点聚集到买卖双方的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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