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相对比较晚,虽然近几年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定却不完善。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我国当前的《合同法》尝试将“数据电文”看做是一种书面合同方式,以此来改变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际进行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时,其合同签订、缔约主体、效力确认、变更、解除等都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存在很大差别,单纯地将“数据电文”看做是一种书面合同,会引起很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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