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5日,甲商场与史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甲商场将其二楼房屋整体出租给史某,出租期限为 2017年5月5日至2027年5月4日,付款方式为:史某每月1日前向甲商场支付租金2.5万元。2018年3月15日,经甲商场同意,史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崔某经营使用,甲商场、史某、崔某签订了《房屋转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崔某于每年2月1日交付给史某房屋租金38万元,史某与甲商场之间仍按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履行,多余租金弥补史某装修房屋的经济损失。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崔某一直按约定支付史某租金,但史某自2018年3月始拖欠甲商场房屋租金并成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强制执行,史某仅给付了2018年3月至4月的租金3.5万元,剩余15万元未履行。后史某又拖欠甲商场 2020年1月至2月的房屋租金 5万元。现甲商场以史某、崔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甲商场与史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及甲商场、史某及崔某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并要求史某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万元。 史某表示因经营不善,对外债务较多,暂无能力给付,但不同意解除合同。 崔某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自身按时交纳房租并未违约,转租合同签订后,崔某投入巨资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购置大量货物,解除合同对自身经营影响过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崔某表示同意在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代替史某交纳房租,之前已经按时交纳给史某的租金,无能力再代为承担,可以用之后的租金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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