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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型合同的制度创新及意义(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1550人看过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合同可以区分为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典型合同即在民法典中进行专门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保管合同等,除此之外的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之所以“典型”,理由主要在于:一是在复杂多样的交易形态中,其给付种类或合同类型具有普遍性、代表性;二是在法律适用上,典型合同有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非典型合同须依合同性质及经济目的类推适用与其相近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典型合同历来是各国合同立法的重点。民法典有关典型合同的规范多达384条,约占全部1260条的30.5%,可谓浓墨重彩。

  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最终取决于一国的经济社会条件,典型合同作为类型化的交易形式,其立法更是深受时代发展的影响。不同时代、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其典型合同的类型和内容都各有特色,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因交易类型和交易手段的翻新,其典型合同类型及内容也明显不同。可见,典型合同具有回应社会需求,凸显时代特征,彰显民族特色的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紧迫需求。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已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合同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典型合同分编以合同法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和商事实践,一方面新增典型合同类型,满足社会新需求。另一方面完善既有合同规范,回应民生关切。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类型

  在典型合同类型上,民法典新增完善了4种典型合同,分别为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为完全新增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合伙合同则是对民事单行法的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后,成为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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