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达夫教授的刑罚沟通论,其相较于刑罚报应主义、结果主义而言,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于,他高度关注犯罪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同时,这也与崇尚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吻合。一般而言,比起公民在这种活动中的被动卷入,更推崇主动的参与。实际上,刑罚沟通理论是一种道德教育模式,其试图通过刑罚的运作过程,来劝说一个人在道德上应当如何行为,让他认识到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由此,刑罚裁判的过程必须符合理性沟通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强调对犯罪人的尊重,也需强调刑罚本身不宜过分严苛。
刑罚相较于纯粹的道德规劝而言,其提供了一个履行义务的理性的抑制性的诱因,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其效率更高。当然,作为一个在道德上可以交谈的人,国家首先试图对他进行道德言说。一旦这种沟通失败了,就应当进一步采取强制性的话语进行规劝。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把公民继续视为道德上可以交谈的人,或者放弃了与公民进行沟通。因为,刑罚的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公民进行规劝的言说过程。
沟通式量刑理论认为,正当量刑程序应当尊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声音,并试图通过这一参与过程,来说服犯罪人进行悔改、改造,并达成与被害人的和解,从而实现“恢复性”或“修复性”正义。应当说,这种高度强调对人真切关怀的人文精神,是与我国当下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谋而合的。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上的关联性,当前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均能依据沟通性量刑理论得以解决,如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优惠或量刑减让带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责难问题,依据沟通式刑罚理论中的消极罪刑相适应原则便可迎刃而解。
需要指出的是,沟通性理论也绝非完美无缺的刑罚理论。达夫教授也坦言,沟通性刑罚理论并非是普适性的。虽然,该理论对于解决当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诸多问题有所裨益,但沟通式刑罚理论如何在不同的刑事司法语境下具体展开,仍然需要对刑罚实践、理论建构等方面进行持续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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