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
前面已经指出,建立合规计划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大趋势。那么,企业究竟为什么要建立合规计划呢?假如企业不建立合规计划,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消极后果呢?还可以更进一步追问:在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背后,就究竟存在怎样的激励机制呢? 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率先引入企业合规机制以来,合规计划就不单纯属于公司治理的一种方式,而更属于一种刑法激励机制。美国检察机关会根据涉嫌犯罪的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会根据被起诉的企业是否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企业加以定罪,或者在完成定罪程序之后,来进一步决定是否对其减轻刑事处罚。更为重要的是,美国还确立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PA)和不起诉协议制度(NPA),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根据其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达成这些和解协议,并通过建立考验期,责令企业缴纳高额罚款和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以换取考验期结束后的撤销起诉。由于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可以获得撤销起诉的结果,并避免受到定罪判刑,涉案企业因此在建立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 根据余永定教授的研究,“2009至2015年7月间,美国监管机构对在美经营的银行罚款1610亿美元”,其中,“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分别被处以166.5亿美元、130亿美元的高额罚款,花旗银行70亿美元,高盛50亿美元,巴克莱20亿美元;在反洗钱方面,发生过法国巴黎银行被处以90亿美元的巨额罚款,汇丰银行19.2亿美元,德意志商业银行17亿美元,渣打银行先后被处以10亿美元的罚款;2014年,瑞士信贷因帮助客户逃税被处以28.8亿美元的罚款”。德意志银行更是多次被要求缴纳巨额罚款,2010年因协助美国富人逃税而被处以5.5亿美元罚款,因违反反洗钱法律被罚2.58亿美元,2016年还因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进而被司法部等监管机构处以140亿美元罚款。除金融机构以外,其他企业被处以罚款的情况也是令人触目惊心的。2016年,英国石油公司因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而被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大众汽车因排放测试作弊事件被罚款147亿美元。2012年,葛兰素史克因产品安全信息方面的问题而被处以30亿美元的罚款。2014年,丰田公司因汽车设计缺陷的和解金达到2亿美元。 以上的这些巨额罚款,几乎都是美国监管机构通过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的方式来收取的。而这些涉案企业在缴纳巨额罚款的同时,无一例外地都向监管机构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计划。监管机构最终对其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都建立在对其合规计划评估合格的前提之下。很显然,在这种以达成和解协议替代刑事起诉的现象背后,存在着一种刑法上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只要涉嫌犯罪的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监管机构就有可能不将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与其签订和解协议;只要在和解协议所设定的考验期之内,涉案企业建立或者完善了合规计划,并通过了监管机构或检察机关的审核评估,就可以换取后者的撤销起诉,避免被定罪判刑的结果。 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将对欧美国家所确立的这种刑法激励机制进行简要的比较研究。大体上,这种刑法激励机制可以分为五种模式:一是以合规为根据作出不起诉的模式;二是以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的模式;三是以合规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模式;四是以合规换取和解协议并进而换取撤销起诉结果的模式;五是以对违法行为披露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结果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