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4月19日,原告某银行与保证人金某、财产共有人施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为某银行与案外某公司之间所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9亿元,业务种类、利率、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九条约定“(二)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已签订的主合同项下本金之和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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