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涉及到了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行政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做出相应的规定,规定指出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头类(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只有当两次行政处罚都是罚款的时候才能适用上述原则,在本案中,赵薇等人先后受到的两次处罚中的市场禁入规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不过话说回来,因为这次处罚,赵薇夫妇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是他们的罪有应得,妄想用六千万的自由资金去收购三十亿的祥源文化,人心不足蛇吞象,虽然在市场初期曾有过成功案例,但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必须遭到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