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推定(人民司法2012.08.011)
【裁判要旨】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相关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定。
案号一审:(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
二审:(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
复核审:(2011)刑核字第57号
51.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人民司法2012.08.078)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 【案号】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 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 52.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人民司法2012.14.065) 【裁判要旨】网络诈骗犯罪中行骗地与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犯罪分子互相之间虽未谋面,仍可构成共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号】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号 二审:(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5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人民司法2012.18.061) 【裁判要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经过公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号】一审:(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 二审:(2011)浙甬刑终字第288号 54.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人民司法2012.20.070) 【裁判要旨】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短信广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电子证据由于具备虚拟性、开放性、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等特点,对其收集要注意合技术性和合法律性;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要依法审慎;对其认证要严格审查判断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 【案号】一审:(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 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71号 55.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人民司法2011.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反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案号】一审:(2009)沧刑初字第99号 二审:(2010)冀刑四终字第10号 复核审:(2010)刑二复01360371号 56.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的审核与采信(人民司法2011.6.055) 【裁判要旨】重婚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继续犯,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可能会发生犯罪地的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于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仅能证明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书证,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的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作为证据中的书证,其所查明的事实可在我国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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