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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转型(三)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36人看过


三、刑事诉讼构造变化与

辩护技能学习


在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是对立的双方,法院居中审理,诉讼构造呈现“正三角形”样式。但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这种诉讼构造发生了变化。由于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在定罪量性方面的一致性,双方不再是对立的双方,这种诉讼构造变成了“两点一线”的线性结构(检察机关、被追诉人分别代表的两个点重合)。对于重合部分,除了5种例外情形外,审判机关一般应当予以采纳(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基本确定了被追诉人的实体结果;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裁判文书的约束力。


鉴于量刑协商的结果基本确定了被追诉人的处理结果,而该结果的达成又依赖于控辩双方的充分协商(不是对抗),因此辩护人除了要有合作的意识和理念,还要学习协商的技能。因为没有具体的协商程序和规定,实践中有检察人员单方提出意见,要求被追诉人及其律师(尤其是值班律师)同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既与检察人员不想协商、不会协商有关,同时也跟律师辩护的被动性有关。笔者以为,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应当在检察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前,积极主动与其沟通,将沟通协商的时间“点”延长为时间“线”。一是确定认罪认罚方案后,及早跟检察人员联系,阐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听取检察人员的初步意见。二是提供相关的书面协商意见,详细阐述被追诉人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提交书面证据,再次听取检察人员相对具体的回应意见。三是对于检察人员的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类案检索、收集检法的不同处理意见等方式予以说服,使其感到量刑建议有被法院从轻改判的可能性。以刑事和解为例,检察院掌握的标准是从轻处罚,但法院掌握的标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订,辩护人就应当予以维护。对于审判人员不予采纳(仅限于加重处罚)的做法,要联合检察人员予以抵制。余金平交通肇事罪二审改判反映的问题值得律师们警醒,也增大了律师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执业风险。如果法院在一审阶段更改量刑建议,律师应当及时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法院在二审阶段更改量刑建议,律师应当争取检察机关抗诉以启动再审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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