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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转型(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81人看过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重心等诉讼格局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础性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和推行,为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辩护律师需要理性看待这些变化,恪尽职责、主动适应,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模式演进与

辩护理念更新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一般认为,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不认罪认罚案件)偏重于职权主义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人的立场和角色,主体色彩较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或者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尤其是增加了其对实体处理结果的话语权以及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大大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换言之,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相比,认罪认罚案件发展演进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的新型诉讼模式。


在这种新型诉讼模式下,合作成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主旋律。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律给予从宽处理的承诺,并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整个合作过程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提出认罪认罚,不受罪名和法定刑的限制。同时为了保障国家“承诺”能够贯彻到底,不致因为办案机关不同看法而改变,法律还对法院的裁量权做出了限制等等。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有61.3%的被追诉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月至8月该数据达到83.5%。这表明原来越多的被追诉人选择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作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流。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刑事诉讼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辩护制度,也要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律师转变辩护理念,从之前“对抗”的单一思维转变为“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客观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了从轻处罚的选择机会。律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阅卷、审查核实证据、跟被追诉人沟通以及跟办案人员协商等方式,从最大限度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帮助其选择是否认罪认罚。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或者不足以否定犯罪成立时,律师就应当帮助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当然,“合作”是大趋势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作”的前提是量刑建议达到了被追诉人对罚的期待。这时律师可以结合之前的判决情况(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量刑差异)帮助被追诉人树立合理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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