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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试作弊相关的犯罪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03人看过

(1)组织考试作弊罪

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②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处罚。该规定不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①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行为人向任何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员、亲友或者其他相关入员提供试题、答案的,均成立本罪。至于获得试题、答案的人员是否利用行为人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②行为人向组织作弊的人员提供试题、答案的,同时触犯了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宜按本罪论处。

③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所提供的试题、答案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实,所以,存在部分虚假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④本罪还要求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应在考试前或者考试过程中,考试结束后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不成立本罪。

⑤行为同时触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代替考试罪

①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②一般来说,代替他人考试的人(替考人)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应考人)会形成共犯关系(可谓对向性的共同正犯)。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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