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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07人看过

(1)将抢夺、抢劫国家秘密的行为解释为“窃取”国家秘密,属于当然解释。

(2)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按照《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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