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一词,即保付代理,属于金融术语,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当前我国的保理业务主要分为银行业保理和商业保理,二者虽然在细节上有诸多差异,但因其交易结构并无实质性不同,涉及的保理合同也是相同的。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之一,具有典型的权利义务设置方式和对外效力,《民法典》本次设立保理合同专章,既对保理合同的特殊问题做出规定,又补充了涉及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有利于规范当前我国保理业务,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将保理合同定义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这一定义,保理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而保理合同的必备要素和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如果没有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合同无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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