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问题:甲向乙买股权,约定好了价格,也签好了书面合同,但尚未报主管部门批准。这时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
此类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对报批等义务的履行甚至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等都做出了专门的约定,这类报批条款的履行是整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合同因未办理批准等手续而不生效,当事人就无法请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当然也不能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这反而违背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502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调整,使合同中履行报批及其相关的义务条款独立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此外,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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