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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怎么定性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76人看过


      第一种意见是肯定说,认为丈夫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强奸犯罪只能针对婚外女性,同时犯罪主体也并没有排除丈夫。且我国的《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的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理应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是否定说,认为丈夫不构成强奸罪。案件中的王先生与肖女士是夫妻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上讲,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三种意见是折中说,他们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犯罪要看什么情况而定。如果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强奸;而在夫妻关系处在非正常时期,如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法定解除,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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