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姻观念中,常有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念,因此,在家庭中常常都是女方掌管家中的财政大权。从法律角度看,其中会涉及到许多问题,其中的问题之一便是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
而关于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主要聚焦在以下几点:
1. “签字”配偶欠下的债务,如何界定“非签字方”是否知情?
2. 明确债务的用途是否为界定夫妻双方债务的必要条件?
3. “签字”配偶方是否一定知晓债务的实际情况?“未签字”配偶方是否一定不知晓债务的实际情况?
在解决此类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追认并最终确定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应该进行以下判断:
1. 非签字配偶具有家庭财产管理权。所谓的家庭财产管理权是指配偶中的一方对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类的财产具有管理权。只有非签字配偶对家庭财产具备一定的管理权,其对签字配偶所产生的债务才有极大知情的可能。
2. 非签字配偶对另一方的债务具有一定的参与度,包括但不限于非签字配偶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行为。
3. 综合上述两个条件,非签字配偶如需证明自己对债务不知情,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进行了明确的否认,否则非签字配偶不得以“未签字”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引入“默示追认制度”是对“共债共签制度”的平衡,这有效的避免了夫妻中的一方躲避法律的追究,使得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