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2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解除制度下的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分析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60人看过


通过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合同在民商事领域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是,合同成立有效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各种主客观条件会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该权利是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不少人混淆了协议解除与协议解除的界限,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文结合2021年颁布生效的《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最新规定,对协议解除和协议解除进行简要归纳,以供大家探讨。

通过《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立法精神我们可以知道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即合同成立并且发生效力之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原合同。解除协议的实质是双方同意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依合同生效的合同规则失效。二是约定解除,其目的是将合同隐含的商业风险加以释明,并以此为依据给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2条虽然沿用了原《合同法》第93条的立法思路,将协议的解除和协议的解除规定在一条中,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受到主客观条件不断变化的影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原合同;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另一方也同意解除合同。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决定解除合同,从而化解“合同僵局”。

终止协议的权利并不自动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其本身也不导致合同的终止合同仍然有效。同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取得摆脱原有契约关系的束缚,重获交易自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