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合同在民商事领域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是,合同成立有效之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各种主客观条件会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该权利是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不少人混淆了协议解除与协议解除的界限,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文结合2021年颁布生效的《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最新规定,对协议解除和协议解除进行简要归纳,以供大家探讨。
通过《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我们可以知道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即合同成立并且发生效力之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原合同。解除协议的实质是双方同意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依合同生效的合同规则失效。二是约定解除,其目的是将合同隐含的商业风险加以释明,并以此为依据给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2条虽然沿用了原《合同法》第93条的立法思路,将协议的解除和协议的解除规定在一条中,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受到主客观条件不断变化的影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原合同;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合同解除协议以解除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另一方也同意解除合同。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决定解除合同,从而化解“合同僵局”。
终止协议的权利并不自动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其本身也不导致合同的终止,合同仍然有效。同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取得摆脱原有契约关系的束缚,重获交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