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市人民法院最近新出的裁定为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开创了先例。根据报道债务人甲某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为五千元,自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二百多万元债务。根据市最近新颁布的条列所规定的情况,甲只要安全平稳度过债务人免责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这是否就是说,只要个人破产了满足一定期限就可以不还款呢?
并不是,根据报道所载明的情况,甲是因为其经营的店铺所在场所倒闭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而破产,破产之后甲也并未借故不还借款,而是一直本本分分的履行清偿义务,还款将近一半,剩余两百万实在无法偿还才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而且甲被免除债务也是经过债权人会议商讨一致决定免除的。相当于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而不是说法律直接规定可以免除。个人破产能否免除债务比较重要的问题可能聚焦在善良债务人的认定,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初步判断善良债务人最起码是积极偿还债务的还不是说有偿还能力不偿还,或者说运用违法的手段转移财产导致从表面上看是没有财产偿还的。
甲能作为个人破产案例免除债务,除了从善良债务人的考量外,还考虑到了对其及其女儿基本生存权的保护。法理之外更有情理考量,而且债务人从庞大债务中暂时脱出也有利于债务人再次投身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