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2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中强制性规范认定的相关建议(二)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785人看过


在转介条款的立法与解释上,应当由单介面理念拓展至全介面理念。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是转介条款,将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性规范均转介于合同效力,形成了所有强制性规范均通过效力这一个介面链接合同法的现象。然而,如前所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接触介面是多维的,相应地,转介条款也可以分为缔约性转介条款、效力性转介条款、履行性转介条款三种。故此,可以将民法典的转介条款解释为多元性的转介条款。即缔约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其目的是将强制性规范转介于合同的缔约与履行环节。其他转介条款的立法与解释也应当以全介面理念为基础,转介于适当的合同介面。

其他部门法应当尽量明确地规定效力性强制规范。为达成法域之间的融合适用,限缩效力性强制规范是直接的举措。因此,其他部门法应当根据上文的认定规则,直接规定强制性规范的类别、明确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范围,即明确规定哪些领域不能以当事人的约定排除或替代法定的规范,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对于公司法第16条,“九民纪要”将之分为两种情形,并结合决议程序要求等确定了认定其规范类别的方法。这样的规定越明确,对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适用及法益保护越有利。这要求公司法的修改全面考虑合同实践的需求与合同法规范,并尽量明确其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就应当将此强制性规范认定为履行性强制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规范。以上认定规则既适用于对赌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也适用于其他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这就为对赌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认定提供了规则指引。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