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转介条款的目标是将民法之外的价值诉求导入民法。转介条款中的“转介”即是不同部门法接触介面的转换。然而,在转介条款的研究中,人们只注意到规范的转换,忽视了所经过的法域介面本身及其范围、选择等问题。从合同流程观察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法域介面,有助于引导人们思索合同流程与法域介面的关系,并区分与选择强制性规范的作用介面。
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本质上都是法域介面选择理论。区隔论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转介为对赌合同的履行规范,而缔约过失理论将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性规范转介为缔约过程规范,其核心方法论都是选择并转移强制性规范的作用介面。如果将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的法域介面观念链接起来,就能得到一种全面的法域介面理念,即全介面理念。所谓全介面理念,是指在考虑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法之间的作用介面时,应当综合考虑二者的全部介面并作出合理的介面选择,以确立适当的强制区间。全介面理念包括三个要点:其一,多元介面理念。其他部门法与合同法之间的法域介面有缔约介面、效力介面与履行介面三个,而不是其中一个或两个。其二,介面可分理念。上述缔约介面、效力介面与履行介面是相对可分的。介面可分理念试图局限强制性规范的作用区间,避免其他部门法不当地扩大其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三,介面选择理念。以上述两个理念为基础,强制性规范的作用介面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选择确定。合同法分别运用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效力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等来调整合同的各个环节,并没有将合同无效或违约责任作为处理缔约过失的制度,这其中体现了合同法选择的标准。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介面,也应当尊重合同法的上述区分,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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