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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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流程视角下的全介面理念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47人看过


与传统二分法中的认定规则类似,上述缔约性强制规范的认定也重视规范目的与利益。稍有不同的是,其强调了合同流程的起止阶段,从而明确了缔约性强制规范所作用的合同流程。尽管如此,以上规则在区分缔约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时仍然会遇到困难:前者试图保护信赖、补偿相对人的损失并作用于缔约阶段,后者也具有保护信赖、补偿相对人的损失与肯定或否定缔约阶段效力等功能,二者在目的、利益与所作用的合同流程上具有相似之处。在跨法域合同纠纷中,所涉公司法、证券法等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强制性规范属于先合同义务的内容,这种困难会更加突出。

缔约过失理论隐含的强制性规范区分比区隔论要早,但这种区分并没有受到重视。这可能是因为人们对缔约性强制规范的跨法域性认识不足。区隔论就是因公司法“入侵”合同法而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跨法域问题是引发人们注意强制性规范的情景。缔约过失理论建立了认定缔约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一些规则,但将之适用于跨法域合同纠纷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不同于传统二分法以考虑其他部门法的立法目的或者保护的利益为视角,区隔论和缔约过失理论均将界分强制性规范的视角转向了合同流程,这或可为强制性规范的界分打开另一扇大门。合同流程视角是观察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之间关系的重要视角。合同包括缔约、效力、履行三个流程,相应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接触的介面(以下简称“法域介面”)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界面:缔约介面、效力介面、履行介面。法域介面是指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耦合介面。转介条款中的“转介”就是介面的转换,它可以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转介条款),即通过它在民法中引入公法强行法规范,作为对合同的效力评价依据”,也可以将其他私法中存在的强制性规范转介于合同法,从而形成公法转介与私法转介并行的局面。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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