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二分法打破了违反强制性规范即无效的思维模式,为保护合同自由开启了一条道路。它引导人们注意强制性规范与合同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并试图通过强制性规范的二分法与认定规则,达到缓解上述紧张关系的效果。然而,在传统二分法中,“效力”与“管理”被当作对应的词汇,它对强制性规范的分类未必适当。以上学说以传统二分法为基础来确立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规则,虽然从各个视角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均带有传统二分法的局限以及特定视角上的缺陷。
其一是排除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法范式。该范式以合同自由为依据,主张适用合同法来认定对赌合同的效力,排除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影响。美国有判例认为,在优先股合同纠纷中,如果所主张的权利是相对于普通股的优先权,那么,它是契约性的。这一判例被认为是合同法范式的典型案例:“优先股位于公司法和合同法这两大私法范式之间的断层之上。......裁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有时适用公司法原则,有时则选择合同法框架。”在其后的判例中,美国法官认为,在主张优先股股东的合同权利时,不可以援引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而要求董事会向其承担信托责任。我国有学者认为,合同性而非法定性才是优先股的本质属性。以合同自由来否认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这是合同法范式背后的强制性规范观念。其二是以传统强制性规范二分法为基础的公司法范式。与合同法范式相对,该范式认为,公司法应当适用于对赌合同纠纷的裁判,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对赌合同可能无效。“将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竞争置于组织法而非合同法的框架下,进而在组织法中划定优先股合同权利的边界,有其正当性”。这曾是我国法院裁判对赌合同无效的基本思维,包括海富案在内的很多对赌合同无效裁判,均据此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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