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飞鸿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厦门婚姻家事系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随意将不菲财产赠送他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发布者:饶飞鸿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99人看过


简要案情

钟某与刘某是同事,由于工作关系两人经常接触,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于2014年生育一子。2016年担任公司高管的钟某因与另一家公司业务来往结识了该公司大学毕业不久年轻漂亮的林某,两人继而发生了关系并于不久后在外租住房屋同居在一起。林某知道钟某有妻子和孩子,并认识钟某的妻子刘某。钟某平时以出差、加班等名义经常不回家而与林某住在一起。为了博取林某的欢心,钟某于2017年年初购买一套价值160万元的房产给林某,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林某一个人名下,在此后钟某又赠送其一辆价值为20万元左右的汽车,也将汽车登记在林某名下,双方还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和汽车是钟某自愿无偿赠送给林某的,但是如果林某提出分手则要将该房产和汽车共计180万元返还给钟某。2018年林某突然向钟某提出分手,钟某见和好无望便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180万元的房产和汽车。但是林某一直不予理睬,于是钟某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履行,林某返还其180万元赠与财产,同时刘某获悉自己丈夫与林某同居并赠送了房产和汽车,随即以钟某未经自己同意私自赠送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为由,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判决钟某对林某共计180万元的财产赠与无效在庭审中,原告钟某根据赠送给林某房产一套和汽车一辆以及赠与合同的证据提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如果林某要求分手就将180万元的房产和汽车返还给自己,所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刘某认为该房产和汽车虽然是丈夫钟某赠送,但是在双方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钟某是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赠送以上财产的,所以请求法院认定该赠与无效。

而被告林某辩称,钟某当初是自愿无偿赠送房屋和汽车,完全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钟某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赠与是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汽车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特殊动产。本案中赠与的房产、汽半都已经登记在受赠人名下,所以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且不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所以林某认为自己不应当返还180万元的房产和汽车。

法院在听取了三方的意见后,综合各种证据作出以下判决:钟某虽然是自愿地将共计180万元的房产和汽车无偿赠与林某,且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它处分了和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得到刘某的同意和追认,故它属于无权处分,最终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而钟某诉请履行赠与合同中附加的解除条款,因它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此案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 钟某赠与林某价值160万元房产、20万元汽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知,首先,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即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其次,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最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但为了平衡合意双方的利益,《合同法》又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分别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只能在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行使,本案中钟某已经将房产和车子过户给了林某,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且也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所以房产和汽车属于财产赠与的法律性质。

第二, 钟某赠与林某的房子和车子是婚后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确定为钟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当刘某知道了钟某与林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后,没有追认而是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所以对于钟某作出的无权处分,刘某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钟某赠与林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某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造成了妻子刘某的损失,刘某没有追认该赠与合同,因此林某得到房子和车子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进行返还。且,林某知道钟某有妻子和孩子,不能使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护。最后,在钟某和林某的赠与合同中有一个附加条件,即如果林某提出分手,则要把房子和车子还给钟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该附加条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护。

结论

结合以上分析得出结论:钟某与林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林某应当返还160万元房产和20万元汽车。

题外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免费咨询电话:厦门饶律师18850189904(微信同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