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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地址无法确认,导致案件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者:王斌|时间:2018年07月16日|9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存在建设施工关系,经结算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原审被告户籍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而原审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为鄄城县XX驾校,一审法院审理后,未查明地址,作出判决。

     本律师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有提交被告准确地址的义务,如不能提供,案件不能进行实质审理,故提起上诉。

     判决:法官采纳了本律师意见,认为案件程序错误,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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