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斌|时间:2018年03月22日|8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被告人在受害人处购买了电动车,使用不久,电动车充电电瓶存有问题,要求受害人更换,受害人表示电动车是在这里购买的,但是电瓶不是自己的,自己不负责售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殴打,被告人将受害人打成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在明知周围有群众报案后,没有离开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现被刑事拘留。
2、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上述案情,结合先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知公安机关会出警,没有离开现场,如实供述打人事实,成立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可以在获得受害人谅解后获得缓刑处罚。
3、结合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赔偿了3万元后(包含医疗费),获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依据辩护人对被告人自首、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对被告采取缓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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