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星雪律师
宫星雪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大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杜某1与杜某2、杜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宫星雪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27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杜某1的委托代理人宫星雪,被告杜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3、杜某4、杜某5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1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姐弟、妹关系。被继承人杜某某与宋某某为原、被告之父母,二人分别于2016119日和201789日去世。二被继承人去世前于20141114日曾在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立有遗嘱,言明其共有的夫妻财产中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因由大女儿杜某1(原告)全额出资为二位老人购买,因此该房屋由其大女儿继承。现原、被告对上述遗产分配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杜某某和宋某某20141114日的遗嘱有效;2、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并判令四被告协助办理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某3、杜某4、杜某5未到庭但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遗产继承权利声明以及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本案之《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首先,本案中,20141114日,律师进行遗嘱见证的调查笔录中,见证律师曾问被继承人杜某某、宋某某是否需要见证律师代书遗嘱。但《继承法》对遗嘱做出了严格的要式性规定,及必须满足法定形式要件。而案涉遗嘱并非二位遗嘱人亲自书写,亦无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二位遗嘱人事前亲自打印形成,不满足自书遗嘱的要件,故案涉遗嘱为无效遗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杜某某与被继承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即长女杜某1(本案原告)、次女杜莲珠(本案被告)、三女杜某5(本案被告)、长子杜某3(本案被告),次子杜某2(本案被告)。被继承人杜某某于2016119日去世,被继承人宋某某于201789日去世。

另查明,被继承人杜某某与被继承人宋某某生前留有房产一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杜某某名下,建筑面积为86.81平方米。

再查明,20141114日,被继承人杜某某与宋某某生前在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二名律师的见证下立有遗嘱一份,内容为,现杜某某、宋某某夫妻双方同意,决定将大女儿杜某1全额出资于2010517日购买的位于甘井子区经济适用房,在我们百年后由大女儿杜某1继承。立遗嘱人杜某某、宋某某。该份遗嘱有被继承人杜某某、宋某某签字、按手印,并由该律师事务所二名律师见证、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律师见证书一份。

还查明,被告杜某3、杜某4、杜某5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遗产继承权利声明以及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律师见证书、《遗嘱》、放弃继承声明、承诺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杜某某、宋某某生前立有遗嘱,表明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原告杜某1所有。该遗嘱有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二名律师见证,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完整律师见证书。从原告所提供的律师见证书及录像资料从不难看出,二被继承人杜某某、宋某某录像时神志清楚、思维清晰,完全能够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律师见证书程序完整、合法。附合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杜某2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杜某某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由原告杜某1继承,归原告杜某1所有。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杜某1办理上述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事律师职业七年,擅长民商法方向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在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民商事纠纷方面和各类合同草拟、修改、审核以及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