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
我退休后半年,原所在的公司鉴于技术工作需要而长期将我返聘。近日,我与公司解除聘用关系,我以已返聘五年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离职经济补偿。公司表示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享受离职经济补偿的对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你是在退休领取了养老金后被原公司返聘,虽然以劳动获取报酬,但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