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
我们公司因亏损,原有的5名股东中有3人退出经营,另吸收4人为股东,并增加了500万元投资,办理了变更手续。随即,公司以已变更投资人和投资为由,强行要求我们重签劳动合同,在工作条件、岗位等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劳动时间,降低工资收入,否则就走人。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公司的做法错误。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规定,公司投资人变更不等于公司变更。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故变更投资人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