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房屋系贷款购买,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了甲的房屋用以经营。后来,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该房屋进行拍卖,银行要求与乙中止租赁合同。对此,乙认为“买卖不破租赁”,银行无权要求中止租赁合同,要求在房屋出售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甲赔偿自己的损失。请问,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于有抵押的房屋?因此造成的乙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适用于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情况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甲的房产在租赁前已经进行抵押,银行有权利对甲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甲在出租房屋时没有书面告知乙该房产己抵押,因此造成乙的损失,甲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