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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否能够在股权转让中适用?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440人看过


2014年12月,我从A公司的甲、乙二人手中收购了A公司的65%的股份,并支付价款2015年年初,我在参加公司股东会时,丙、丁二人声称是公司的股东,称同是股东的甲、乙二人冒充了丙、丁二人的签字将丙、丁二人的部分股份转让到甲、乙二人名下后又转让给我,要求我退还股份。请问:如说法属实,我是否必须退还股份?

律师解答: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应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且首先您在受让股份时为善意,对于甲、乙二人无权处分股份的事实不知晓,并且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尽自己的能力了解了股份的所有权人;其次,您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价款,且转让的股份依法已经登记。因此您不必退还股份,已经善意取得了受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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