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共有。后甲因生意需要,欲以此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但乙不同意。于是甲偷偷找了其他的女性代替她到房地产部门签字同意将房屋变更到甲名下。几年后,乙发现商品房被抵押,遂请求法院确认该商品房抵押无效。请问:法院能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呢?
律师解答:甲并非房屋单独所有权人,因甲向房产部门提供了虚假材料,才取得了以甲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使得银行无需再向实际的房屋共有人乙进行核实。银行给予对国家公信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应信息才与甲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了房屋抵押权,因此,乙无法向法院主张该房屋抵押无效,但乙的损失可向甲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