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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堆积谁来负责?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413人看过


2014年冬天,李大爷突犯心脏病,却因杂物将楼道占据,担架无法通行,只能艰难地将李大爷背下楼来,险些耽误救治。事后,李大爷投诉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向杂物的业主进行劝导,但并未起效。请问:李大爷可否通过诉讼解决此事呢?

律师解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楼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杂物所有人在楼道内放置物品已经对其他业主造成了通行不便,形成了安全隐患。因此,李大爷可以诉杂物的所有权人将堆放在楼道走廊的杂物搬走,排除妨害,恢复走廊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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