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一件大事,许多人在没有了解清楚情况的时候,由于心急,或者被销售人员忽悠,好多人都会签订《房产认购意向书》,并且交付一定金额的房屋认购金。此时的房屋认购金性质是定金吗?若后期不想购买房屋,房屋认购金可以退还吗?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咨询。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律师您好,我前段时间参加了一个免费看房的活动,本来并没有打算买房,就只是想看一看,可禁受不住销售人员的各种忽悠,说这套房子采光好,市场反响高,投资空间大,以后升值的可能性也比较高,于是在家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订了《房产认购书》,交了五万元的定金,可回去后,遭到了全家的反对,说房子买小了,不适合居住,于是我找到了销售人员,希望能够退还定金,解除认购合同,但却遭到了销售人员的拒绝,说这个是定金,法律规定了不能退,现在想要求助律师,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退回。
一、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认定认购金是否可以退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商品房认购书的定义。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这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地来说,就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二、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有什么性质?
司法实践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是什么性质,庭审中,两头当事人之间常常存在争议。定金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之分,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兼具立约定金与违约定金的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保证以后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出卖方与认购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一般情形下,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定金罚则即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是立约定金的一般性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其效力并不依赖于主合同,认购书本身也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认购书中经常会出现“订金”、“押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等字样。这些名称是否具有定金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对于仅有上述称呼而没有在认购书中约定它们具有定金性质的,不具有定金效力。在实务当中,关于认购书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也是具有不同的观点。
三、律师提醒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能否实现签订了《房产认购书》反悔不担责的结果,还得要看具体情况。所以,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讲,签署《认购书》还是要谨慎。务必要考察好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房子日后会承担很大的风险。此外,一定要仔细查看认购书内的每一项条款,尤其是关于定金的相关条款,以及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签订,也要关注认购书的生效和失效时间等内容,更要确保签订认购书的时间是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