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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归谁所有?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2011年1月,小凯起诉与其妻子翠花离婚对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屋的房产权属争执不下。诉讼过程中小凯的朋友小明申请参加诉讼,并主张房产所有权应归属于小明,理由是该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只有小明,而不是小凯、翠花。原来,小凯小明曾为好友,小凯为帮助小明将其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在翠花不知道的情况下在办理房产证时私自将证办在了小明的名下。请问该房产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不可推翻的证明效力,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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