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照1:1:1:3的比例共有一套6居室房屋,四人未对房屋处分作出约定。时逢丁出国半年,甲、乙、丙未与丁商量,以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张三。丁回国后,以甲、乙、丙无权处分房屋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与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问甲、乙、丙出售房屋行为是否对丁有约束力?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在本案中,甲、乙、丙、丁系按份共有房屋且未对房屋的处分作出约定,甲、乙、丙所占房屋份额合计3间,未超过房屋总份额的2/3,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故其出售房屋行为不对丁有约束力,丁据此诉请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