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多人共有房屋出售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42人看过


   甲、乙、丙、丁按照1:1:1:3的比例共有一套6居室房屋,四人未对房屋处分作出约定。时逢出国半年,甲、乙、丙未与丁商量,以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张三回国后,以甲、乙、丙无权处分房屋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与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问甲、乙、丙出售房屋行为是否对有约束力?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在本案中,甲、乙、丙、丁系按份共有房屋且未对房屋的处分作出约定,甲、乙、丙所占房屋份额合计3间,超过房屋总份额的2/3,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故其出售房屋行为不对有约束力,据此诉请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获得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