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和郭某是多年的朋友,郭某向肖某借车想开车回老家,肖某答应了。郭某驾车途中疲劳驾驶,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车辆借用人郭某、车辆所有人肖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请问:肖某需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肖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肖某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