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受害方是公务员,在治疗期间,其单位正常给其发工资,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仍要赔偿对方误工费?
律师解答:你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并未因交通事故而减少收入,因此就误工费这项,你可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