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我无责。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中写到:外伤为次要原因,损伤参与度为30%。因此保险公司提出我是颈椎自身病变导致了伤残,所有赔偿项目均应按30%的损伤参与度作扣减。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律师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交强险的赔偿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为主要依据,即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无须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