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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还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473人看过


张三骑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李四的一条大狗突然从其三轮车上跳下,横穿公路,撞在张三的摩托车上。张三摔倒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请问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还是普通的交通事故?

律师解答:本案不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情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l)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本案的事件发生在公路上,张三驾驶摩托车行驶,与大黄狗相撞,自己倒地受伤,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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