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达成离婚协议,5岁儿子的抚养权归我,婚后购买的房屋赠与儿子,并由李某协助儿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直到现在,李某一直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称现在自己没有住处,要求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撤回赠与。请问: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律师解答:首先,您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李某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次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李某无权撤销该赠与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