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杨某夫妇俩与两个儿子达成《养老送终协议》:长子赡养父亲郑某,次子赡养母亲杨某,各自将老人送终,互不干涉。2014年1月,杨某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昂贵。次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承担该昂贵医疗费,故次子找到长子希望其能负担部分医药费用,但遭到拒绝。请问:郑某鹏是否有权拒绝赡养母亲杨某?
律师解答: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法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养老送终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两个儿子对父母任意一方均有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