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林某育有两子小元和小利。生前立有一份遗嘱。该份遗嘱交由小元保管,不久林某去世。小元在未告知小利的情况下,将遗嘱销毁。小利要求继承林某的遗产,并认为小元因销毁遗嘱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请问,小利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小元持有林某生前的文书,但以销毁为由拒不提供,这种情况下,其要承担文书内容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可以推定该文书为自书遗嘱。而小元将遗嘱销毁,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小元因销毁遗嘱的行为丧失遗产继承权,小利的主张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