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周某与夏某准备登记结婚,因夏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夏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周某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子。几年后,周某以与夏某之间的婚姻无效为由,要求分手,并对子女进行抚养。请问,周某与夏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首先,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周某与夏某登记时,夏某虽未满20周岁,但该婚姻自夏某达到20周岁时生效。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为有效婚姻。其次,周某与夏某双方进行过结婚登记行为,尽管夏某未使用真实姓名,但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名字不对,等同于笔误或曾用名,但不能否定双方实质上的登记行为,更不能认定周某与夏某的姐姐之间存在“形式上”婚姻。因此,周某与夏某的婚姻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