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抚育费纠纷案,谁有主体资格?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58人看过


我与丈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一子归我抚养,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现在我下岗,无收入来源,我想起诉对方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请问,去法院起诉,原告是我还是我儿子?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据此,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为此,你的儿子应作为原告主体向法院起诉,你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