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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子女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吗?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891人看过


问:出生后就被父母丢弃5岁时,我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如今已成家立业,有稳定的收入。前不久,的生父母找到我要求尽赡养义务。我是否可以拒绝?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您可以拒绝抚养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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