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丈夫去世,她带着7岁的儿子袁某改嫁于我。在袁某上学期间,我为他交学费,每天接送,辅导他作业,履行了父亲应尽的义务。2005年,我与陈某离婚,一直没再婚,也无亲生儿女。如今,我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袁某却拒绝赡养我,理由是:我与他母亲早已离了婚,我们的继父子关系也随之消灭。请问,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律师解答::袁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赡养你。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定义务不因你和袁某母亲离婚而消灭。你可以向袁某说明道理,若他仍不给赡养费,你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