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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一、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我和我老公结婚多年,但是他一直忙于工作,对家里不管不问,我们商量后决定离婚,并决定将我们共有的一套房子赠与女儿,离婚协议书是进行公证了的,约定在一个月内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但是现在3个月过去了,他一直推脱,不肯过户,现在还想反悔,说当时冲动了,现在不想给了。我该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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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意见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可能会想要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既是对子女的一种保障,也算是一种补偿。但是,却会遇见离婚了却反悔的当事人,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真的就可以随意撤销吗?

如果《离婚协议书》在形式与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离婚协议是平等主体双方变更、处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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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对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因此,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会形成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男方应当协助女方办理过户。

三、应对措施

这位女士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男方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协助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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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法宝律师提醒

作为父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子女做好榜样,更要注意考虑到子女的想法。从法律上来讲,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当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虽然法律上并不是苛求大家一定说到做到,但是当你做出了承诺之后,也是应当遵守的,法律保护诚实信用的人,“太冲动”,“太草率”都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文章编辑:张蓝律师、王蓉

图文编辑: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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