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受伤,应该先打120急救电话,再打110报警电话,再联系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并不会那么快就会支付医药费,那么伤者受伤,在医院救治的医药费由谁来支付呢?车主应垫付伤者医药费吗?
垫或不垫,这是一个直击心灵的问题
在家庭法宝的用户咨询当中,就有许多用户咨询过这个问题,确实这个问题会让人陷入两难。一方面如果肇事者垫了这个医药费,有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例如各种纠缠),另一方面如果肇事者不闻不问,可能会耽误对方的病情,反而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当我们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解决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常见的医药费垫付几种情形:
1、车方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进行详细计算;
2、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
3、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
一般情况下医药费由谁垫付
关于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车主并不存在法定的垫付义务,且车主不给垫付医药费并不犯法。
那么伤者应该怎么做呢?
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如果伤者没钱治伤,车方也穷得响叮当,谁来垫付医药费?一般有两种方法:
1、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应急医疗费
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医疗费问题的建议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避免伤者的伤情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伤者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