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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402人看过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我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上班的第一天,人事主管找我谈话并要我好好表现,否则就随时解除合同。对此,我比较生气,就回敬说,自己肯定会好好干的,但如果工作得不称心,我也会随时离开的。请问,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吗?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即不需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后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即使还处于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一方来说,若是试用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该要求来做甚至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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